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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1-03-25 15:52:34   瀏覽量:1536  字號選擇: 分享到:

           

          平政辦〔2021〕27號

           

          平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平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部門:

          《平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3月20日

           

           

           

          平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合法權益,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根據河北省《關于引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11類農村產權交易規則》、《平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統稱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公開、公正、規范原則。

          (二)堅持服務農村、農業、農民,盤活農村資產。

          (三)堅持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交易品種

              

          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包括:

          (一)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二)“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土地經營權。

          (三)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包括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流動資產等。

          (四)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五)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農業設施主要包括種植設施和養殖設施,農業設備主要包括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六)農村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包括小型水庫、小型水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

          (七)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新品種、新技術等。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九)農村集體所有的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出資建設工程項目,采購大宗物品、設備、材料等,無償資助、捐贈給農村集體所有,形成的新的集體資產。

          (十一)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類構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和各項基礎設施、水利興修、綠化亮化、村級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及大型或大批設備采購、安裝項目等。

          (十二)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指農業產業項目的非國有股東,以其在農業產業項目中出資依法所享有的股東權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權)或者轉讓(所有權)方式流轉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并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過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

          第五條  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按照《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等規定,通過產權交易中心進行。

          第六條  鼓勵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村產權到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除外)。

          (二)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三)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四)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知識產權。

          (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六)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生物資產。

          (七)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水權。

          (八)其他適宜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

           

          第三章  交易標準

           

          第七條  達到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及大宗土地經營權、林權流轉必須進入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公開交易。具體標準為:

          (一)標的額度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項目;

          (二)造價預算額度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農村集體建設類項目;采購預算額度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農村集體采購類項目。

          (三)標的額度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或20畝以上(含20畝)的大宗土地經營權、林權流轉項目。

          (四)不足以上標的額度,但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有必要進入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農村集體建設項目以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流轉項目。

          第八條  鼓勵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農村產權標的額度達到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到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標的額度參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11類農村產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冀供銷〔2018〕70號)。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  產權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品種特點和標的金額大小,可以采取網絡競價、招標、競包等競價方式、協議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交易。采取拍賣交易方式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網絡競價方式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出讓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出讓申請書;標的權屬證明,涉及不動產的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出讓標的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讓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村級服務點申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

          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材料。材料齊全、真實合法的由村委會簽字蓋章,提請本鄉(鎮、街道)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審核。村級服務點密切關注上級審核情況,上級審核未通過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三)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初審。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交的農村產權流轉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包括對所屬村集體提出的建設項目的資金進行把關、對集體表決真實性等進行核實),審核通過的,由鄉(鎮、街道)政府簽字蓋章、出具審批文件,提交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未通過的,注明原因,終止交易流程。

          (四)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產權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的齊全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審核未通過的,注明原因,終止交易流程。

          (五)發布信息。出讓申請審核通過后,產權交易中心負責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發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讓方,信息發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項目,出讓申請人須同時在本村村務公開欄、主要街道張貼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六)確認意向受讓人。對出讓項目有受讓意向的,應在公告期間內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同時按要求向產權交易中心繳納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繳納數額由出讓方決定。產權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受讓申請人審核,審核通過的,確認為意向受讓人,享有參與交易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審核未通過的,及時告知受讓申請人。

          意向受讓人需提供的材料:受讓申請書;受讓方身份證明(包括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意向受讓人征信證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讓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組織交易。公告期滿后,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進行網絡競價。僅征集到一個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 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成交后,出讓人、競得人、產權交易中心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九)簽訂合同。出讓人、競得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進行價款結算。如因競得人原因3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簽訂,視為競得人自動放棄交易。除不可抗力因素放棄簽訂交易合同,按《成交確認書》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第二價高者轉為競得人,依次順延。第二價高者有兩人以上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終止交易。

          (十)意向受讓人交易保證金在簽訂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未能成交且無爭議的,在成交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

          (十一)出具交易鑒證書。簽訂交易合同后,產權交易中心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成交情況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項目,出讓申請人須同時在本村村務公開欄、主要街道張貼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十二)檔案歸集。相關檔案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檔案管理辦法》歸檔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及農村集體資產流轉類項目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一般應采用招標方式,依照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產權交易中心作為招投標活動的組織方,負責招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招投標活動的具體實施。招標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招標人向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招標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招標申請書(鄉級政府簽字蓋章);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招標的證明文書和負責人身份證明;招標方案;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標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產權交易中心受理審核。產權交易中心對材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并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和單位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相關業務部門和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通過的,產權交易中心通知招標人,由招標人選擇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招標流程,并及時告知招標人。

          (三)招標代理機構確定后,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委托合同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備案。

          (四)招標代理機構一般在簽訂委托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依據招標方案及相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報產權交易中心和招標人審核。產權交易中心會同招標人在接到招標文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

          (五)招標公告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和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公開發布。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發出招標邀請書。

          (六)投標人應當在公告期間按招標公告要求或按招標邀請書要求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七)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由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專戶儲存。投標人未按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投標資格,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

          (八)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投標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開標、評標由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招標代理機構須通知產權交易中心參加。

          (十)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十一)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十三)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出具中標結果通知書,并將招標結果書面通知產權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四)招標人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承諾訂立書面合同。

          未出現爭議的,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在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

          (十五)中標人交納履約保障金。招標人要求交納履約保障金的,中標人須按規定時間規定金額向產權交易中心交納履約保障金,履約保障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履約保障金依據雙方合同約定處置,發生糾紛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仲裁機關仲裁或法院判決(裁定)處置。

          (十六)產權交易中心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中標結果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和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十七)檔案歸集。相關檔案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檔案管理辦法》歸檔管理。

          第十三條  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減輕村集體負擔,經村集體申請,當地鄉(鎮、街道)政府批準,預算金額未達20萬元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類項目和未達10萬元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類項目適宜最低評標價法確定中標人的,可采用競包方式組織交易。產權交易中心是競包活動的組織方,負責競包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競包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發包人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發包申請書(鄉級政府簽字蓋章);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發包的證明文書和負責人身份證明;項目造價預算或采購預算文件;競包方案;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發包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受理審核。產權交易中心對材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并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和單位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相關業務部門和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產權交易中心。審核未通過的,終止競包流程,并及時告知發包人。

          (三)發布公告。審核通過的,產權交易中心通知發包人,并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發布競包公告,信息發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四)確定競包人資格。競包意向人在規定時間提交競包申請書,產權交易中心協助發包人對競包意向人進行資質審核,審核通過后,競包意向人按規定數額向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交納競包保證金,取得競包資格。競包保證金不得超過競包項目估算價的2%,由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專戶儲存。競包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組織競包。競包在產權交易中心指導下進行,鄉(鎮、街道)政府指定主持人,產權交易中心代表、發包方代表、鄉(鎮、街道)政府代表、紀檢監察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監督小組,對競包全程監督。主持人現場收取競包報價文書,當場唱價,最低報價人即為競得人。最低報價的確定方法一般采用競包人所報價格直接確定。較為復雜的項目,經鄉(鎮、街道)政府批準也可考慮標的的評估價值等因素,綜合計算確定。最低報價的確定方法必須在競包方案中說明,并向社會公告。

          (六)簽訂成交確認書。確定競得人后,發包人、競得人、產權交易中心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七)競得人交納履約保障金。發包人要求交納履約保障金的,競得人須按規定時間規定金額向產權交易中心交納履約保障金,履約保障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履約保障金依據雙方合同約定處置,發生糾紛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仲裁機關仲裁或法院判決(裁定)處置。

          (八)簽訂合同。資產所有人、競得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進行價款結算、貨物交割、工程驗收。如因競得人原因3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簽訂,視為競得人自動放棄交易,除不可抗力因素放棄簽訂交易合同,按《成交確認書》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重新組織競包或發包。

          (九)退還競包保證金。競包競得人和未競得的競包人的競包保證金應在競得人和發包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

          (十)出具交易鑒證書。簽訂合同后,產權交易中心為雙方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成交情況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發包人同時在本村村務公開欄、主要街道張貼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十一)檔案歸集。相關檔案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檔案管理辦法》歸檔管理。

           

          第五章  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產權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標的物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產權交易情形的;

          (二)出讓方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等,擅自出讓產權的;

          (三)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不完整的;

          (四)交易當事人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對產權交易中心要求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者違規作為的;

          (五)受讓方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讓方、產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等情況的;

          (六)影響流轉交易活動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產權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交易當事人無故不推進流轉交易進程,經交易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自首次信息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經確認流轉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在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交易中心可中止招標活動:

          (一)行政監督部門提出中止的;

          (二)交易雙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的;

          (三)交易機構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

          第十七條 在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之一,產權交易中心可終止招標活動:

          (一)行政監管部門提出終止的;

          (二)交易雙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書面通知的;

          (四)交易機構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招標的情形。

          第十八條  中止或終止招標的,產權交易中心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

          終止招標的,產權交易中心應當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九條  農村“四荒地”、林地等承包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承包期限。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建設項目質量保證金的交納標準、交納方式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原流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期滿需要收回,其他單位或個人對標的投資形成房屋、建筑、林木等不動產的,按原合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履行市場服務職能,負責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不對進場交易的標的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交易中心為交易雙方提供價款結算(以人民幣結算)服務。保證金、成交價款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交易雙方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產權交易中心(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服務點)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交易申請、資格認定、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等工作流程必須依法依規進行,確保公開、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要履行職責,把農村產權交易鑒證作為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的記賬依據。各相關行政部門要把農村產權交易鑒證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政策補貼、評先評優、升級以及辦理林權、水權轉讓、權屬變更手續的必要條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列入《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11類農村產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冀供銷〔2018〕70號)或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平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平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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