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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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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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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國家林業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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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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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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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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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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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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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47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經農業部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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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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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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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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